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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後果是什麼?

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後果是什麼?

這幾年,我國的網絡發展速度非常快,我們已經進入網絡社會。網絡的發展有利有弊,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很多人都覺得網絡是一個法律很少顧及到的地方,就在上邊盡情發表言論,有的時候就會誹謗他人。很多人並不知道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後果是什麼?

一、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後果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在網絡上侮辱誹謗他人要負法律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誹謗信息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行為人不明知而發佈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舉報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不屬誹謗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網絡誹謗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般來説,中國有關網絡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為通過網絡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網絡誹謗通常會對他人的名譽權造成損害,因此網絡誹謗的民事責任往往也就是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綜上可知,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後果是很嚴重的,事實上誹謗他人的行為也是一個惡劣的行為,一不小心就會涉及到刑事案件。現在,利用網絡侮辱誹謗他人等違法案件並不少見,如果自己遇到網路誹謗時,一定不要驚慌,要保存好對方誹謗自己的證據,積極地向法院起訴,用這樣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