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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爭議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階段沒有財產保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進入訴訟程序後,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起訴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勞動爭議跟一般的民事糾紛是有區別的,對於員工來講,即便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書,起訴之前也不能隨便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證明情況緊急,不採取保全措施,會給自身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對仲裁裁決書有爭議的,起訴的時間是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