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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健龍維訴艾佛愛公司仲裁案

案情簡介

北京天健龍維訴艾佛愛公司仲裁案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北京天健龍維模具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艾弗愛食品加工設備(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於2010年5月24日在中國北京簽訂的合同號為DMA-C4045000-P1 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於2012年9月27日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上述合同項下的買賣合同爭議案。本案案件編號為DG20120768。本案仲裁程序適用仲裁委員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鑑於本案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據《仲裁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本案適用《仲裁規則》第五章“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同時,鑑於本案爭議金額未超過人民幣200萬元,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程序適用《仲裁規則》第四章“簡易程序”的規定;該兩章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仲裁規則》其他各章的規定。2012年10月29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分別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規則》及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並同時向被申請人附寄了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

2012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管轄異議申請書”。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於次日向申請人轉交了上述文件。

由於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之規定為其指定谷巖先生擔任本案獨任仲裁員。上述獨任仲裁員於2012年11月23日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第一次在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中做代理,當時對該案沒有太多信心。因為,原告作為加工生產廠家,與對方簽訂的合同、來往郵件、發貨單據等證據極其不完善,並且很多隻有複印件,沒有原件。郵件也是下載下來的,而沒有進行保留,所以無法進行公證。基於試試的想法,提起了仲裁。果不其然,在仲裁開庭時,被申請人代理律師對所有的證據均不予承認,稱與申請人之間從來沒有過這份加工合同。但是,最終仲裁員全部支持了包括律師費在內的我方的仲裁請求。對此,心中頗為感慨,通過代理該案,作為律師有以下心得:

1、不管證據是否符合訴訟要求,一定要收集齊全,以達到相互印證,從而保證能夠自圓其説。

2、對證據的理解,不能光從律師角度去看,而要從仲裁員角度去考慮。

3、仲裁員理論水平和實踐水平比其它機構要高!

4、在簽訂合同時,儘量選擇仲裁。一是快捷,二是獲得公平裁決的可能性大。三是支持合理的律師費。

5、仲裁裁決書比判決書從論述證據、引用法律方面更具有説服力。


裁判結果

仲裁庭的決定:依據上述意見,並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仲裁庭就本案管轄權作出如下決定:

1、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DMA—C4045000—P1號合同及201000909—TJLW號和3—W—BSKT—TJLW號兩份訂單發生的本案爭議擁有管轄權。

2、本案仲裁程序應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