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最輕是單處罰金,也有可能是判處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話,量刑標準就可能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把生產的這些竊聽器材賣給境外組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無權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制造、買賣上述器材的,應當立案。
二、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方面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專用間諜器材決意而違反法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
所謂“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祕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衞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祕密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由國家安全行政機關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
所謂“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範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行政機關進行偵查、保衞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行政機關嚴格控制。
所謂“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准,運用各種手段加工、製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家安全行政機關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於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
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此時也會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説,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求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的行為,至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人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都不應該犯罪既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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