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 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於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也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肘,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於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祕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祕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説,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照的,限於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十六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於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於好奇,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於竊聽專用器材的使用,是需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使用竊聽器材偷取了國家祕密,或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權益受到嚴重侵犯的,顯然是達到了上述規定的刑事責任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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