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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帳單訴訟時效中斷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對帳單訴訟時效中斷是合理的行為嗎?

對帳單訴訟時效中斷是合理的行為嗎?

是合理的行為。追訴時效指《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特別預防。

行為人在長時間內沒有犯新罪,説明在其身上已經實現了再社會化,重新融入社會,尊重現行法秩序的刑罰目的。從積極的特別預防角度來看,行為人既然已經迴歸法共同體,刑罰的必要性就消失了;從消極的特別預防角度來看,對具體的行為人的威嚇已經使其不敢再犯罪,因此不必再行追訴。

2.一般預防。

犯罪對社會公眾對法秩序信賴的損害已經隨着時間的流逝而消失,為恢復法和平性,刑事追訴已經不再是必不可少,在特定情況下甚至是損害大於收益,因此刑罰的正當性消失。

3.報應。

刑罰論中的報應刑論認為,刑罰起到責任填補的作用。行為人在長時間內一直處於遭受刑事追訴的恐懼之中,責任填補的必要性已經減少,因此不必再動用刑罰。

4.其他理由。

從程序正義的視角來看,訴訟程序必須遵循快速審判原則,刑事追訴部門必須保障刑事訴訟的經濟與效率,在合適的時間內結案。如果案件久拖不決,相關證據可能散失,增加誤判風險,加重刑事司法的負擔。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訴訟時效的中斷,其中就包括需要對對賬單進行核對的情況。如果對賬單已經核對完畢或者其他造成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已經妥善處理的,在妥善處理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繼續訴訟案件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