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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證人可以嗎?

一、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證人可以嗎?

同一律師事務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證人可以嗎?

不可以,“證人優先”的原則,這原則包括二層含義:一是證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擔任其他訴訟職能和職責,即證人不能再擔任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也不能再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因為不同身份的人在訴訟中承擔不同的職能或職責,“一身二職”,極易導致所擔負的職責衝突,從實踐中看,如果既擔任證人,又擔任負責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還可能形成“自追自證”的情形,由此有對案件的先入為主,往往容易產生對案情認識上的主觀臆斷,影響司法公正。該原則的另一層含義就是了解案情的人既然不能以幾種身份參與訴訟,那麼在訴訟角色的選擇上,應只能以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參與訴訟。即只能擔任證人,不能擔任司法人員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和證人的自身特點所決定的。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二、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申請類型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這種方式最好。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法官如何處理控辯雙方證人出庭的申請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證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中,證人是對案件情況十分了解並且熟悉的,所以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是特定的,此時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在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保證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優先成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