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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人可以有幾位?

一、律師代理人可以有幾位?

律師代理人可以有幾位?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考慮訴訟的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對委託代理人人數的限制,這種限制,既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又有利於訴訟的進行。

國外對委託代理人的人數規定不一致,比如法國只限於委託1人。美.國、日.本、匈牙利對委託代理人的人數不限制。在美.國,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組織律師團。匈牙利規定,在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任何一個代理人都可以單獨代理,但每個訴訟行為只能由一個代理人實施,如果幾個代理人的聲明和訴訟行為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決定,認為當事人的聲明和行為不一致。

二、代理人的範圍

(一)律師。

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並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具有專門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訴訟經驗。他們通過代理訴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律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這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他們與被代理人關係密切,相互之間比較信任,對案件情況較為了解。因此,當事人委託近親屬代為訴訟是常見的。

(三)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社會團體推薦的人,是指這個團體推薦某人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例如,婦女聯合會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可以從婦婦隨着合會組織派出某人以婦女聯合會的名義代理訴訟。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規定要經人民法院許可,目的在於防止某些不宜充當訴訟代理人的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

為了不致因出庭人員過多而影響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每一當事人只能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律師是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一般案件的當事人是可以請一到二個,這個在人數上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性,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進行訴訟,但對於國外有此國家是沒有人數限制的,所以,不同的地區所存在的限制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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