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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的民事訴訟時效一般多少?

一、最長的民事訴訟時效一般多少?

最長的民事訴訟時效一般多少?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訴訟的最長時效是二十年,如果訴訟時效超過二十年的,在特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當延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稱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間既然是一個法律事實,確定其起始時間就特別重要。整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礎是有權利而不行使這一事實。民事權利主體明明享有權利但長期不行使,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訴訟時效起算的基礎應是民事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能夠行使請求權,但卻不行使,訴訟時效便從此開始起算。“能夠行使請求權”,這不是主觀的標準,而是一個客觀的標準。不知道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也就不能夠行使請求權。但權利人也可能由於自己的過錯沒有及時瞭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時間就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

一般的訴訟情況都是適用20年的期限的,這也是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的保護。如遇到特殊情況,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相應的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