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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訴訟標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分類訴訟標的規定是怎樣的

分類訴訟標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不同類型的訴中,訴訟標的也有所不同。

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基於與被告存在的某種實體法律關係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實體法律關係;

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消滅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或權利。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並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為法院裁判的對象。

二、訴訟標的和案由的區別

民事案由和訴訟標的都旨在固定糾紛,幫助人們認識糾紛的本質,它們都在框定原告起訴的對象,法院裁決的對象,二者都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研究對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判決中體現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事項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實際上是訴訟標的在判決上的宣示。因此,識別案由應從識別訴訟標的開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全部外延。訴訟標的與民事案由可謂互為表裏。

訴訟標的理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理論的基石,它的理論研究直接影響着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和民事訴訟實踐的進步;而民事案由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為規範民事案件的受理與審判,根據民事實體法的現狀對案件類型的劃分,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見一斑。具體而言,二者有如下區別:

一、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訴訟標的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論高度可見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於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於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於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但訴訟標的理論博大精深,貫通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系統,牽一髮而動全身,識別訴訟標的是正確確定訴訟當事人、確定民事判決的既判力範圍的前提。

二、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繫不大。

三、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並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並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繫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係緊密。

分類訴訟標是根據不同的訴訟案件,來制定不同額訴訟標,比如變更訴訟的訴訟標,確認訴訟的訴訟標等,這些都是訴訟中不一樣的情況,其訴訟標也是不一樣的。訴訟標也不是與案由一樣的,在訴訟案件中,兩者擔任的責任與作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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