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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標的額嗎

一、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標的額嗎?

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標的額嗎

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標的額,一審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標的額,就是增加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准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

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二、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時間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由此得知,原告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增加訴訟標的額的,比如隨着案件的審理進程,原告認為自己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就突然之間增加了訴訟標的額,超過法定期限的情況下增加訴訟標的額是不會被法院准許的,而且訴訟標的額要在一開始就謹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