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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訴訟標的管轄的法院是哪一個?

一、超出訴訟標的管轄的法院是哪一個?

超出訴訟標的管轄的法院是哪一個?

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以及其他各類案件之間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1.1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詳見第1.2、1.3、4部分的內容。

1.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民訴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其中,依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 (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斷標準包括:(1)爭議標的額大、(2)案情複雜、(3)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依據2015年4月30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2] ,爭議標的額達到較大的第一審案件,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3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訴訟標的超出,説明一個法院受理案件是有訴訟的標準的,超出標準,法院就失去了對案件的管轄權,那麼對於案件就要進行移送,可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自己的同級法院,也可以移交給上級法院。只要不是自己審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