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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商標1.19W

一、商標侵權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商標侵權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首先是商標案件的級別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有所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地域管轄方面,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可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商標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因此,上述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商標案件,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訴因來確定管轄法院。

3、商標權屬糾紛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條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①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②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③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④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7.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8.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9.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10.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他人註冊商標有侵權行為的,符合一定標準,則可能成立侵犯註冊商標罪,這已經涉嫌了刑事犯罪。因而,侵權人實際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就包括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這裏面要數刑事方面的責任最為嚴重,往往會依法對侵權之人量刑處罰,而這一處罰就會給其人身留下污點,影響其日後的生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