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可否增加訴訟標的?
一、民事訴訟二審可否增加訴訟標的?
民事訴訟二審可以增加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184條及186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二、關於訴訟標的額如何確定
1、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4、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三、訴訟標的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
(3)訴訟標的物,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訴訟標的一般需要在一審民事訴訟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前就確定,對於已經被法院接手的民事糾紛案件,只要還沒有開庭審理,此時也還可以變更並更訴訟標的。但是若是已經拿到了一審的判決書,由於不滿意該判決結果,此時提出再審請求時,不得變更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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