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行政裁決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拆遷中行政裁決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1、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2、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3、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4、房屋已經滅失的;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裁決的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着程序合法,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實體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主體公權力,限制私權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對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一些約束性規範,限制公權力,保障相對人的私權利,通過程序法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平衡。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瞭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瞭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鑑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鑑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指的就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行政行為,在房屋拆遷中行政裁決不予受理情形包括房屋滅失,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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