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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能否對第三人?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能否對第三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能否對第三人?

對於被執行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第三人與被執行人,其雙方無視法院執行裁定,自行償還債務的行為,屬於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的情形,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涉嫌犯罪相關材料依法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4、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中,如果被告人有履約能力而拒絕償還債務的,不服從法院判決,有第三人做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將被告及第三人一併起訴到法院,追究對方拒不履行裁定罪。這樣,第三人除了承擔償還債務民事責任外,還會被法院判刑,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