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誰決定逮捕?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誰決定逮捕?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逮捕,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可以進行逮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和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這種行為本就已經構成了刑事條款,而且也會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了之後也會檢察院來確定是會進行批捕,所以,在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都是一樣的,在審判之前也是需要按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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