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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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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子問題開始}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同僅限於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准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涉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後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外商投資企業跨登記機關管轄辦理地址變更的,須先辦理遷移登記。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跨登記機關、審批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的,還須在辦理遷移登記、地址變更登記時提供審批機關的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 減少註冊資本的,應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 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應提交相應的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 變更股東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如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其中,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 變更投資者名稱或姓名的,應提交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准予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外方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名稱變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在辦理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期限、經營範圍、股東以及企業類型變更登記時,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無需進行股東變更登記。

4.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