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申請執行人是什麼?
一、 對於被申請執行人是什麼?
對於被申請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民事執行指的是判決生效後,應當履行義務的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判決內容,法院根據另一方的申請而強制其履行的行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為申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為被申請人(立案階段),正式進入執行階段後,被申請人就是被執行人,而法院自然是執行人。
二、民事執行事項中的有關對象
1、民事執行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採取法定的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2、申請人
申請人是指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也可稱為原告。申請人通常適用於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如離婚以及其它家庭法案件。
3、被申請人
指申請人訴稱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與其就民商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而由仲裁機關通知參與仲裁的人。
4、執行人
民事執行中並無執行人這個説法,只有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是民事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採取執行措施的當事人。
一般是民事訴訟中的勝訴方,即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人。由於中國民事執行程序一般因權利人的申請而開始,因此,民事執行中的權利人和申請人常常是一致的,司法實踐中也常將二者混用。
涉及到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事項認定,是需要嚴格根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申請的事項,也是需要根據執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不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那麼法院是無法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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