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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被執行人拘留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被執行人拘留條件是什麼?

申請被執行人拘留條件是什麼?

被執行人拘留的條件是: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需經院長批准。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人民法院的院長批准。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被執行人什麼情形下會被拘留?

在執行階段經常適用司法拘留的主要有兩個原因:

1、不按時、如實申訴財產的。

2、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妨害執行、轉移財產的行為也適用司法拘留。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院審結民事糾紛之後,若是判決某個公民應該履行義務,一般會在判決書之中註明義務履行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內義務人有能力履行義務但是卻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就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標籤:被執行人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