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判決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是實刑嗎?

判決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是實刑嗎?

判決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是實刑嗎?

判決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不是實刑,實刑指在監獄服刑的期間,緩刑不需要在監獄服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 機關批准。

《刑法》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拘役,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也就是説,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並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並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於刑事犯罪。

綜上,國家對於罪犯的態度雖然是必須要嚴厲懲罰才能保證犯罪不會輕易出現,但是考慮到國家的有限資源和公民主觀上可能會悔過,在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給予緩刑的機會就是暫時不關押他們,只需要在規定的時間裏不再違法就不用執行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