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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多久可以撤銷

一、限制高消費令多久可以撤銷?

限制高消費令多久可以撤銷

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後就可以正常出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第九條,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説限制高消費執行人履行了其義務之後就應當立即撤銷被執行人的名稱。但是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如果履行完畢,短則幾天,長則一兩個月就應該撤銷。所以還要看當地的司法執行的速度以及當地的司法效率。

總之,是否同意解除失信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力,並不必然是“債權人申請解除,法院就必須解除”。執行法院可以視被執行人是否積極履行、是否對拒執行為認錯悔改等具體情節,而決定是否提前解除。所以,是否解除失信,不以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為前提,更不是由申請執行人説了算。

二、高消費限制令的內容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卧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限制高消費令一般是指法院對所欠債務的債務人進行限制其高消費,一般來説都是對於長期欠款不還的人所進行下達的命令。但是如果是,債務人進行購買相關的房產或者是寫字樓並不會影響,但是法院會對其進行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將其進行強制性歸還給債權人。

標籤:撤銷 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