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一、法院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判決書的時候,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並且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是可以抓人的,但是並不是當天就抓。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二、判決書下來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一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一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內,如雙方或一方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佈的支付令。
3、發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4、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
5、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判決書的時候,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並且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是可以抓人的,但是並不是當天就抓。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公安機關是可以抓捕,但是並不是當天就行動,這個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還需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相應的財物,如果沒有那麼申請執行也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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