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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後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法院判決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針對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不能是法院。法院判了,若不服,可上訴。

法院判決後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

(一)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複議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複議書申請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

1.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份;

2.證據__________份。

如果被執行人對行政處罰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需要在收到被處罰的通知之日起的60天以內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案件已經被法院進行判決以後,那麼是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能夠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