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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的法律條文規定是什麼?

一、協助執行的法律條文規定是什麼?

協助執行的法律條文規定是什麼?

協助執行的法律條文規定是: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都需要無條件的配合法院執行。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委託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範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民訴法規定委託執行,目的是為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

二、我國協助執行人的種類有哪些?

1、協助執行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如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根據法院的通知,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銀行的、信用社、郵政儲蓄所的存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權所有證、專利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部門根據法院通知而辦理該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2、協助執行的法院。由於委託執行有一定難度,許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進行直接執行,但人地兩生、諸多不便,當地人民法院積極協助是做好執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條件。對外地法院派來的執行人員,當地人民法院應主動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並配合做好有關部門和執行人員的工作,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對強制執行的態度;協助外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户;協助外地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等。

3、協助執行的公民。法院在執行中都有可能發生公民協助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情況,如公民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法院在對某一個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審理的過程中如果有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法院有權向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下達協助執行的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要按照要求無條件的配合,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推進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