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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規定

法律3.07W
監察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規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處罰移送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可以,但是在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未必都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應該謹慎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弊端


    “每一個硬幣都有正反兩面”,行政處罰案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不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我們在充分肯定它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決不能忽視由此帶來的弊端。


    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易喚起當事人的“對抗”意識,造成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數量的大幅增加。工商部門將行政處罰案件送交法院強制執行,就意味着案件已經從行政程序進入司法程序,客觀上確實增強了案件執行力度。但同時,當事人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會並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抵制。如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意在拖延或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增加,一方面加大了工商法制部門的壓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工商部門投入更多的資源,使行政執法成本增加。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易造成工商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給今後的執法辦案帶來困難。不可否認,以往的“軟”執法存在諸多弊端,但值得肯定的是,由於執法人員與當事人之間有充足的溝通和協調機會,可以營造“人性化”的辦案氛圍,從而更有效地增進相互之間的理解,為今後的執法辦案提供更加牢固的羣眾基礎。工商部門將行政處罰案件送交法院強制執行後,執行工作完全由人民法院來承擔,從短期行為看,確實使工商部門減少了執法環節,強化了執法震懾力。但同時,也使工商執法部門與當事人之間脱離了直接接觸和進一步的溝通,容易引起當事人對工商執法行為的誤解,一旦在市場主體中間形成普遍認同或部分認同現象,就可能造成工商監管主客體之間的對立情緒,給今後的執法帶來不必要的阻力,不利於工商部門長遠監管。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客觀上會增加執行的難度。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規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就意味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後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不僅不利於對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和查處,還可能造成違法行為的延續危害和違法者逃避處罰。而且,行政機關每日3%的執行罰款,在累計三個月後使罰款的數額翻了兩番,這在客觀上給本來就難以執行的行政處罰,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4、基層工商行政執法現狀,還不能完全適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質量要求。將行政處罰案件送交法院強制執行,對案件本身的質量要求很高,對執法辦案人員的素質要求也很高。然而就當前基層工商行政執法現狀看,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部分辦案人員的執法素質和專業知識結構還有較大差距。目前我國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較為分散,有法律規定,有法規規定,還有地方法規定。且這些規定間也存在着一些矛盾、衝突之處,這給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法律適用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許多長期在一線辦案的老同志,往往不是依據法律,而是憑藉多年積累的經驗辦案,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案件的規範化程度還有待提高。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形成了制約。若在自身執法水平準備不足的情況下,貿然將行政處罰案件送交法院強制執行,只會將工商部門置於更為被動的地位。


    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面臨期限長、程序繁瑣的問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必須經過以下幾個階段:(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較之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程序而言,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更為複雜,且時限較長,容易造成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久拖不決。由此可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未必是一種節省行政成本與行政資源的最佳途徑。


    二、行政處罰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成因


    一是行政處罰缺乏有效的執行手段。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而工商部門涉及的行政強制手段,因不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時間與背景不同,存在着力度、手段上的差異。例如以前的《打擊投機倒把暫行條例》為工商部門設定了查封、扣留、凍結銀行帳號、強制劃撥銀行存款等行政強制手段;《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章也設定了查封、扣留財物的行政強制權。但許多其它的法律、法規很少賦予工商部門查封、扣押、凍結銀行帳號、銀行存款劃撥等行政強制手段。而《銀行法》的實施,實際上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規章賦予的銀行存款凍結、銀行存款劃撥的行政強制權。就執法的現狀而言,除了《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3%的執行罰款外,可以説沒有什麼更為有效的執行手段。


    二是“軟”執行使行政處罰喪失公信力。由於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執行手段的侷限性,以及諸如地方保護主義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使得許多行政執法人員為了實現處罰金額到位的目的,只得另走偏門,變“行政處罰”為“協商處罰”,不是擺事實講法律,而是討價還價,如同在菜市場買菜一般。行政處罰的“軟”執行,使得行政處罰的公信力與確定力減弱,嚴重影響了工商部門的執法形象與行政權力實施。


    三是行政強制執行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法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有關當事人應當給予接受和協助;對抗拒、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但是在執法實踐中,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現象仍時有發生。而很多情況下,公安機關並不能做到及時介入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這就無法保障工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此外,在面臨全球金融海嘯的形勢下,部分企業存在資金週轉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也是造成行政處罰案件中工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的重要因素。


    三、關於慎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引伸思考


    行政處罰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確有利於提高工商行政執法的震懾力和執法辦案的準確率,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對其盲目依賴,而要從當前工商行政執法的現實條件出發,因地制宜、因事而宜,注重立足自我,取長補短、揚長避短。


    1、注重自身執法辦案水平的提升,努力推動工商執法隊伍建設。無論是否將行政處罰案件送交法院強制執行,加強工商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工商執法水平,都是我們必須解決的問題。通過組織有效的教育培訓,加大執法隊伍人才培養,不斷改善知識結構,抓住工作轉型的契機,重新整合和優化配置執法資源,實現行政執法辦案的規範化、程序化管理,強化案件質量的內部監督機制,大力倡導案件質量的“生命線”理念,促進工商行政執法辦案水平的不斷提升。


    2、注重對監管對象的教育疏導,大力推廣説理式法律文書應用。推行説理式法律文書是工商行政執法的一個重要手段,實踐證明這對提高執法效能很有幫助。通過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説理分析,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自身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增強當事人理解執法、接受處理的自覺性。在此基礎上,工商執法人員還必須加強對監管對象的教育疏導,就案説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將每一次行政執法的過程,作為同時開展法制教育的過程,通過提高監管對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營造監管執法的良好氛圍。


    3、注重行政與司法的銜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行政與司法之間的銜接,不僅僅是業務、職能方面的銜接,更應當是信息與能力方面的銜接。要充分發揮工商部門的職能優勢,建立健全與人民法院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在法律法規學習、具體個案處理、辦案操作技巧等各方面相互學習,取長補短。通過與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的學習與交流,提高自身的執法辦案水平。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對具備特定條件的案件,開展行政處罰案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益嘗試,為創新行政執法工作方法、拓寬行政執法工作途徑提供經驗借鑑。


    綜上所述,因為本身行政與法院的司法有自己獨立的處罰體系和措施,因為行政機關應該儘可能在自己的職權內將行政處罰完成而不是交給法院來強制執行,否則就會出現因為權力交接的問題而使得公民受到雙重的處罰從而出現了機關違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