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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案件與不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撤銷案件與不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撤銷案件與不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不起訴和撤銷案件是兩種形式不同但法律後果基本相同的程序處理決定。做出不起訴決定和撤銷決定後,都意味着程序上終止了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因而適用的條件和對象基本相同,但是這兩種處理仍然有一些不同之處:

(1)適用階段不同。撤銷案件只能適用於偵查階段,不起訴則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

(2)適用對象不同。撤銷案件只能由有權立案的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適用於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也可以適用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3)使用的主體範圍不同。不起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既可以有人民檢察院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

(4)意義不完全相同。撤銷案件具有明顯的糾錯性質,不起訴則具有不能追究、從寬處理和糾錯的三種屬性。

二、如何區分撤案和免於起訴

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採取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2.中國的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因此兩者概念不同,可通過這個區別。

以上可以看出,撤案和免於起訴兩者間的區別還是蠻大的,前者由立案機關最後決定,哪怕雙方和解,在一些嚴重性質的刑事案件都是不能夠撤銷的。而後者一般由檢察院決定,但這又跟不起訴不一樣,還請注意。免於起訴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處理決定,但就實際生活中,還是很容易將不起訴和撤銷案件混為一談。

標籤:起訴 案件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