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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多個被告賠償怎麼確定?

一、侵權多個被告賠償怎麼確定?

侵權多個被告賠償怎麼確定?

多個被告界定責任需要看是否有共同侵權行為,也有可能會會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的條件是,被告在主觀方面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被告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而排除某個被告的行為偶然與他人的行為發生競合。在後一種情況下,法院對被告在實體上要分清責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參加共同訴訟。

被告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在侵權案件中,被告因為消極地不作為而導致侵權的案例是很少見的。積極作為具體表現在被告之間在進行意思聯絡之後有明確的分工。

二、連帶責任必須有哪些條件?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夥內的各合夥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着債的關係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係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係,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係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對其進行代理活動中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過,而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聯繫和行為上的配合,使得他們處於共同債務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證關係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同樣是債的關係,此債是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為從債,也即保證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我們這裏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説的“連帶”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幾個責任人共同對某一特定主體承擔義務:“不可分的”則強調了這些責任人對共負的債務必須不分份額地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後才在內部關係中體現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客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係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一是,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其二,由於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徵,其他連帶責任人無法承擔連帶責任。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該問題在連帶責任分類中已作初步分析,在下文中將進一步闡述,在此從略。

因此如果同一個案件有多個被告,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他們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因此當事人去找他們,誰賠償都可以,也可以由他們自行協商之後共同進行賠償,或者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單方面的主要賠償人,然後他們的自己的賬目又由自己去劃分承擔。

標籤:賠償 被告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