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名譽毀謗

侵犯名譽權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侵犯公民名譽權的,需要對公民的損害做出賠償,而此時多半是精神方面的賠償。那麼實踐中對侵犯名譽權賠償數額該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侵犯名譽權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一、侵犯名譽權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除應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外,還應當有適當的標準。

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後果的,可以予以賠償。

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如果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後,受害人能夠諒解,就説明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以賠償。

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為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為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在進行侵犯名譽權賠償的時候,需要參考上述幾個因素,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因此在不同的案件中,名譽權侵權賠償數額都是不同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