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結果是怎樣的?
一、民事裁定結果是怎樣的?
民事裁定結果是怎樣的應當是根據案件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比如説有裁定駁回起訴,准予撤訴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民事訴訟判決結果是什麼?
民事判決按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1、民事判決就其所解決的訴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責令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判決。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它使當事人一方產生實體義務,如果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決。例如,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收養關係的判決;變更判決是變更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係的判決,如准予離婚的判決。
2、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全部或一部爭議,可分為全部判決和一部判決。全部判決是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後,針對當事人之間所有的爭議依法作出的判決。一部判決又稱部分判決,是指對案件一部分爭議作出的判決。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權利義務關係具有相對獨立性,當這部分事實確已查清時,可以先行作出判決。部分判決先行解決一部分爭議,有助於加速整個訴訟的過程。
3、民事判決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出庭,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在雙方當事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蔘加法庭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叫對席判決。缺席判決是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 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成為反訴之訴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
4、民事判決根據其案件的審理程序,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地方各級法院適用對第一審程序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一審判決。中級以上法院適用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是二審判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原則,故二審判決也叫終審判決。再審判決是案件原審法院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後所作的判決。
5、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結果,分為肯定判決和否定判決。肯定判決是准許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也就是原告獲得勝訴的判決。否定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也就是原告敗訴的判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説發生了一些民事糾紛,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作出判決或者是裁定的而裁定基本上都是指程序方面的一些事項,不會涉及到一些實體的處理,比如説已經不符合我們國家的案件受理條件,就會採取裁定駁回起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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