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的條件是什麼?
一、執行迴轉的條件是什麼?
執行迴轉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執行程序已經進行完畢。這是產生執行迴轉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在執行進行過程中,發現執行根據有錯誤,執行人員可以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也就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這是產生執行迴轉的實質要件。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即是強制實現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序。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將錯誤的執行根據執行完畢,自然就會產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3.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執行中,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人民法院應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迴轉。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二、執行迴轉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據此,執行迴轉有以下幾個特徵:
1、執行迴轉的基礎是基於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
2、執行迴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
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使執行迴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最後,執行迴轉一般會是對於執行的法律條文應該執行的部分被全部執行或者部分執行,還可以是新的法律文書對於當事人失去合法依據,或者是因為法律條文被撤回或者變更導致執行的裁定不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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