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迴轉的程序是什麼
一、法院執行迴轉的程序是什麼?
(1)本院作出執行迴轉裁定。
(2)執行迴轉應重新立案。
原執行依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非訴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或發生變更,撤銷或變更後的法律文書就可作為執行迴轉立案的執行依據,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負有迴轉義務,當其未按執行迴轉裁定自動履行迴轉義務時,權利人可申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也可依職權立案執行,用新執行案號,應將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列為被執行人,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列為申請執行人。
(3)當事人對執行迴轉裁定不服可提出執行異議。
(4)執行迴轉適用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也應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二、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説,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説,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三、執行迴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執行迴轉的基礎是基於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
2、執行迴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
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是執行迴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執行迴轉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人民法院不會輕易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迴轉的案例比較少見,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以後,除非有正當理由啟動再審程序,否則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是不會被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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