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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時間?

一、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時間?

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時間?

《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被執行人主體變更的情況

(1)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分立合併。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的,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出來或合併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受。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佔原企業總資產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作為被執行人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3)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的。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在失信之後造成的後果,如果被納入這個名單,會受到一定的自身的自由的限制,包括不能坐飛機,不能做高鐵軟卧的限制,但是被納入這個名單之後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