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執行人裁定書多久可以下來?
一、變更執行人裁定書多久可以下來?
變更執行人裁定書的下達時效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一般六個月結案發判決書,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就結案發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變更被執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4)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等。
綜上所述,想要了解變更執行人裁定書的下達時效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一般六個月結案發判決書,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就結案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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