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

法律2.59W
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競合的適用原則的理論分析

刑法理論中對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並沒有整齊劃一的標準,換言之,對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僅是學界理想的理論設計而已。一般而言,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應當依賴於對立法本意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真正需要。馮亞東教授對部分法和全部法法條競合提出了全部法優於部分法,併兼顧重法優先的適用原則,主張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一般應當考慮適用全部法——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定罪處罰;但由於受賄罪的處罰是根據受賄數額的多少分為從拘役到死刑的四種量刑幅度,在少數情況下定受賄罪反而處罰更輕,因此應適用重法優先原則,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3]筆者認為,將具有全部法和部分法法條關係的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競合設計為重法優先的唯一適用原則更為合理.以上便是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