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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終止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終止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終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條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條 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二、執行中止和執行終止的區別

(一)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執行終止

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執行中,當事人容易對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適用產生誤解,影響自身權利的維護,還不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

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執行終結是案件執行的完全結束,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消滅。二者適用的情況是不同的,根據我國2007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實際上,二者不僅僅是適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結果也不相同。

中止執行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終結執行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不能再次依原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三、終止執行的裁定何時生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如果超過上訴期不上訴的,裁定就會生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因此説:終止執行的規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其中規定了終止執行的條件。該條件首先從向法院申請撤銷為開始,直到其他終止執行情為結束,尤其要注意和中止執行這個概念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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