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終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並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暫予監外執行鍼對的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説要是罪犯僅僅是被判附加刑,或者被判的主刑是管制、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話,那麼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要求,因此是不能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而在申請批准了暫予監外執行之後,需要依法對罪犯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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