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也需支付撫養費嗎?
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後,雙方一般都會選擇離婚。但往往離婚時,雙方可能會因為子女的撫養問題而產生爭議。夫妻雙方離婚,必然只有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撫養孩子,而另一方則支付一定的撫養費,承擔撫養責任。但實踐中許多夫妻在離婚時,會對離婚後女方也需支付撫養費嗎這個問題產生疑問,下面本站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作一個詳細的説明。
一、離婚後女方也需支付撫養費嗎?
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是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體現,作為義務支付撫養費肯定是必須的,但法律對此並沒有強行規定,如果對方不需要給予撫養費的話,也是可以不給於撫養費的,但是對方是有權利隨時要求給予撫養費的。
不用支付子女撫養費主要是特殊情況下減免所致,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需要説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二、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之後,不與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其中並沒有特別規定男方或女方無需支付撫養費,撫養孩子是父母共同的義務,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要承擔撫養義務,所以離婚後女方也需支付撫養費。這在法律上是強制規定的,如果女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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