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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存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權強制許可法定情形有:

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存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載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

(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 強制許可。

3、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4、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5、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6、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7、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8、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9、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並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權和著作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要沒有獲得本人的同意其他人都是沒有權利進行使用;但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那麼他人或國家是可以強制性使用的,所以,在進行使用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