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執行迴轉不了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一、執行迴轉不了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執行迴轉不了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可以,這在《國家賠償法》第38條中有規定。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因民事枉法裁判造成的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權取的賠償的權利,即按《國家賠償法》第18條執行。

二、申請執行迴轉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第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迴轉。

第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迴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並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迴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取得財產的人”作了限縮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迴轉的了的一般是財或者是物,而對於人身的自由沒有辦理進行迴轉,這種情形就可以申請國家的賠償,只要確定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錯誤的裁定或者是判決,那麼就可以依法的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