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行的法律有什麼?
一、有關執行的法律有什麼?
有關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我的解答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判刑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判刑後可不可以監外執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在講判刑後可不可以監外執行之前,先來看看什麼是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因罪犯出現了法定情形需要變更執行刑罰的場所和方式,於監獄外執行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説,罪犯在法定情形下,不用在監獄服刑,改由在監獄外面執行刑罰。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對於罪犯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後,刑期未執行完畢的,繼續收監,如果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後刑期執行完了的,按法定程序及時釋放。那麼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首先應當是被判處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罪犯,此為前提條件,在具備前提的條件下,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得了很嚴重的疾病,監獄醫療條件無法治療需要保外就醫的。
2、罪犯是孕婦或者是處於哺乳期的婦女。
3、由於罪犯本身原因對生活無法自理,並且對其實施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至於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若是屬於以上第二點的,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實際情形判斷,若是屬於以上第一點的罪犯,保外就醫有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不予保外就醫。如果罪犯是符合第一點情形的,但是該情形屬於罪犯本人自殘自傷造成的,也不得保外就醫。
綜上所述,國關於執行方面的規定有很多,若是一般的民事類訴訟案件行行。還可以申請被執行人進行交換。不是件件,即使被收監之後也可以進行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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