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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財產多判決是怎樣的

離婚案件財產多判決是怎樣的

一、離婚案件財產多判決是怎樣的

(一)專屬夫妻一方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可否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

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6、離婚時夫妻一方轉移、隱匿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具體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院對離婚案件財產的判決,一般都是按照共同財產與非共同財產來進行劃分的,並且將共同財產的劃分,主要根據夫妻雙方婚前的一些財產證明,而且共同財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劃分,除非有一方贈與給另外一方,那麼就需要雙方私下進行贈與協議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