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囑公證過户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證過的遺囑,房產怎麼過户
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經公證證明後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
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託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託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經公證證明後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
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説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任何的民事主體在繼承遺產之後,若是發現自己繼承的遺產之中含有不動產,此時是需要按照流程辦理過户的手續的。雖然在繼承遺產之時已經繳納了税額,但是過户税與遺產税是不同的税種,任何人在繼承遺產之後都是需要按照標準完成納税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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