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合議庭審理怎麼解釋
根據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根據三大《刑事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採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合議庭的組成,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對案件評議時,一般先由陪審員、審判員發表意見,然後由審判長髮言。如果合議庭的成員意見不一致,應當開展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實記錄在案,少數人的意見也如實記錄,而不是由審判長或者哪一個人説了算。經過合議庭的重大疑難案件,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有權改變合議庭的決定。
一般來説,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實際上採用的是普通程序。如果是簡易程序,通常是單審。作為合議庭,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責,包括審查案件、依法開庭、一審、二審、再審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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