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怎麼變更登記?
一、債權憑證的發放條件
第一是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以申請人的自願為前提,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申請人接受債權憑證。由於債權憑證不具有判決書、裁定書可以依法律程序強制性發放或者留置送達的性質,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規定,債權憑證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方可發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債權人接受債權憑證。
第二是必須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並且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方可發放債權憑證。由於債權憑證在實際上起到了終結執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發放了債權憑證,就意味着執行案件的終結,此後,除非申請人再提出新的線索和證據,否則將不予以恢復執行。因此。發放債權憑證必須慎重,只有在窮盡了一切執行手段後,才可以發放。
第三是債權憑證裁定的作出必須經合議庭合議,執行員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説,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嚴格進行,不得隨意發放。
第四是屬於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其他類型的案件構不成債務關係,因此不得發放債權憑證。
第五是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或執行過程中才可以發放債權憑證。
二、債權憑證怎麼變更登記
債權憑證作為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權利憑證,是十分重要的憑證,必須要妥善管理。一是要單獨編號,編號要體現發放的年份,以便於管理。二是要設專人管理。債權憑證的發放應當由執行案件的承辦人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填寫債權憑證審批表,由庭長和分管副院長進行審批。債權憑證發放後,應當由專人管理,設立債權憑證檔案。在以下情況下發生債權憑證變更登記:
一是債權人根據債權憑證啟動執行程序後,債權憑證記載的債權得以部分實現,這時債務人尚無足夠的財產履行全部債務,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債權憑證上記載已部分執行的數額和未實現債權的數額。
二是債權憑證的債權人因法定原因需要變更。作為公民的債權人死亡後,其依法取得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作為新的債權人到法院辦理債權憑證的變更登記。作為債權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繼受人可作為新的債權人到法院辦理債權憑證的變更登記。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以裁定的形式確認新的債權人,並在原有的債權憑證上進行相關事項的變更登記。
三、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有何區別
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極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質的區別,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適用範圍不同。
執行中止適用範圍廣,任何性質案件只要出現應當中止情形,都適用執行中止,而債權憑證僅適用於金錢給付案件。
二是發放期限不同。
執行中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只要出現應當中止的情形,任何時間內均可中止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而債權憑證原則上要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後發放,期限未滿不能發放。
三是發放條件不同。
債權憑證原則上須申請執行人自願申領,而執行中止法院可依職權發放。
四是結果不同。
債權憑證發放後案件終結執行,原判決效力被廢止。債權人的權利以債權憑證上登記的內容為準。而案件中止執行後,實體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仍依原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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