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糾紛可以嗎?
一、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糾紛可以嗎?
從法律原則和公安部門的職權來説,公安局可以對某些民事糾紛進行一定程度的調解,但是不能解決,只有法院對民事糾紛有帶有強制力解決的權力。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就糾紛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説和,從而解次糾紛。注意,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此處調解僅指訴訟外的調解,不包括法院調解)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是處理違法犯罪的機構,通常情況不插手民事糾紛,當然,民事糾紛當事人報警後,公安機關可以對糾紛進行調解,如調解失敗,民事糾紛當事人再選擇其他解決辦法。處理民事糾紛調解無效後,當事人可以走仲裁或者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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