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再審審查的條件是什麼?
一、裁定終結再審審查的條件是什麼?
裁定終結再審審查的條件,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對於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且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一)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四)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並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的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15日內按要求報送卷宗。
調取原審卷宗的範圍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決定。必要時,在保證真實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審法院以傳真件、複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詢問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 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原審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於其申請再審事由一併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併裁定駁回。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在審查過程中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條 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且能夠確定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並製作調解書。
對於裁定終結後發現上述情況的,是可以申請再審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對於再審的認定也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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