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對法官的影響有哪些
一、發回重審對法官的影響有哪些
發回重審肯定是原審案件有些問題沒有查明,或者遺漏一些問題,這是法律程序,為了防止判決不公正的救濟途徑,不存在處罰的問題。重審就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發回到原來的法院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
二、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允許原被告有再次上訴的權利,體現了我國法制體系的完善,經過上級法院審理後,如果案件確實出現有遺漏或者事實不明的情況,發回重審也是正常處理手段之一,而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相關責任單位也會認真對待,進行再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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