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基本屬性是什麼?
一、民事證據的基本屬性是什麼?
證據的基本屬性就是證據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證據的實體性是指證據本身所具有的證明力的性質,它包含以下內容,證明案件實體上的證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證明力。在證據的實體性中證據應具有以下特點:客觀性、關聯性。證據實體中的內容合法性與來源的合法與否不應列入其內,如無效合同應列為定案的證據,作為證據的無效合同證明了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也是證明合同無效的證據,由此可以得出證據的實體合法與否不影響到證據作為定案證據的效力。證據的程序性是指證據具有能否成為定案證據的性質。
證據的程序性中證據應具有以下特點:
1、證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2、證據的來源不違反法律。這裏要注意的是證據的來源也應劃為實體上的和程序上的,如賭博之債的欠條的認定,在案件的審理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實體性和程序性兼有,而在對當事人的處罰則實體性的。鑑於此,我們可對賭博之債的欠條作如下認定:該欠條來源不具合法性,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樣認定我們可以避免將證據排除要案外,而又要根據該證據來審理案件。如此界定證據的基本性質,便能解決證據三性的不合理的問題,也更科學、更合理。
二、民事判決包括哪幾類?
1、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4、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民事判決書包括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和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這四種。其中一審判決書是指按照法律規定,通過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處理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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