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中公告期滿就開庭嗎?
一、特別程序中公告期滿就開庭嗎?
公告送達成功後,一般六十日之後開庭。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告是送達的時間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達60日後之後,就視為已經送達成功。送達成功後,當事人就已經知道開庭的時間以及其他開庭內容了,因此,60日後法院就會開始審理案件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有幾種方式
公告送達是一種法律推定送達方式,需經過一定期限,才視為送達。合理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可以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辦案效率,節約辦案成本。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沒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達有三種傳統方式:
1、在法院張貼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
3、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前兩種方式,具有省時、節資、民眾易見易知之優,但存在公告範圍窄、公告發出難考證之不足。後種方式有公告範圍廣、正規、權威之優,但存在耗資費時、民眾難見難知之不足。因此,恰當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具有積極意義,我們務必區別對待。
對下落不明的受送達人,儘量擇用國家級大眾報紙刊登公告,以求公告範圍廣、正規、權威。對下落不詳的受送達人,宜並用兩種張貼公告方式,以求省時節資、民眾易見易知。另外,隨着現代信息技術的普及,互聯網走進平常百姓的生活,我們也可償試單獨或並用快捷簡便覆蓋面廣泛的互聯網發佈公告,以期讓受送達人可以多渠道獲知相關信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規定中,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到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保護的時候,要及時的申請人民法院保護或者是解決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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